在商业领域中,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行为,然而,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问题却常常让人感到困惑。
以下列出自然人转让股东可能要提交的资料,仅供参考(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的双方证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上月的财报,三年年度财报
5、此外,公司如有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该部分的比例超过总资产的20%时,那么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6、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比如直系亲属直接转让)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转让方股权原值的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或者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虽然转让收入是股东自定,但是明显偏低,税局也是要核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举个比较简单的例子,
启明星公司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为 500 万,实收资本也为 500 万,因经营不善净资产无增长,假设为480万,假设该企业没有需要资产评估的房产,知识产权等。其中股东大明计划将其占比 40%的股份以 220 万的价格转让给股东大星。
在这次股权转让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
印花税方面,按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转让双方都缴纳,印花税的金额=转让收入*万分之五*50%,为啥又乘50%,有个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即大明和大星分别要交的印花税=220万*0.05%*50%=550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0%缴纳,
具体公式=(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在这个例子中,大明以 220万的价格转让了其 40%的股份,转让所得即为 220 万,股权原值200万
套入公式,应交的个人所得税=(2200000-2000000-550)*20%=39890元
如果此例中转让收入是200万元,则该笔转让是平价转让,此例中个人所得税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