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项目
  • 新闻资讯
  • 合作单位
  • 荣誉资质
  • 在线留言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行业资讯
    项目服务 公司增资 账目整理 税务筹划 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 税务登记 企业注册 企业年检 财务咨询 公司注销 出口退税 社保代理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的整理、编号、归档、调阅、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2装订凭证时分类整理,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账簿装订的基本要求:

    1)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2)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3)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30年。

    2、会计账簿保存30年,其中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保10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永久保存。

    4其他未列明资料保管年限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

    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3、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友情链接: 财务第一教室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家园 财经早餐 赤峰生活网 中税网 内蒙古会计网 内蒙古继续教育网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赤峰市 内蒙古财政厅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
    13948648877
    电话:13948648877
    邮箱:907487823@qq.com
    微信:13948648877
    地址:桥北红山区政府广场南侧君晟大厦A座9楼
    版权所有:赤峰恒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扫一扫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