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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看虚开的税务合规风险
    时间:2024-01-12   点击:

    一、案件背景

    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9月至12月对JC纺织厂(位于某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JC纺织厂于2020年11月以购买徐某种植的棉花名义为自己开具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为1,158,076.56元。

    但通过与徐某本人确认,其在上述期间并未种植棉花,也未向JC纺织厂出售棉花;且通过查询JC纺织厂名下的账户,并未有对应的货款支付记录。JC纺织厂通过上述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企业抵扣了进项税额。

    二、案件分析

    1. 定性

    根据相关规定[1][2],没有货物购销却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及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等其他发票,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JC纺织厂并未向徐某购买棉花,却为自己开具百余万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十余万元,因此被定性为是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另外,JC纺织厂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应当被认定为偷税

    2. 追缴税款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JC纺织厂用以上2020年11月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124,851.96元,该部分少缴的增值税将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同时追缴的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8,739.64元(=124,851.96 * 7%)、教育费附加3,745.56元(=124,851.96 * 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7.04元(=124,851.96 * 2%)。

    由于JC纺织厂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还责令其从滞纳税款(本案中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到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开具的收购发票不仅抵扣了进项增值税,还可以作为成本抵扣利润,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局要求JC纺织厂在15日内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 刑事处罚

    由于JC纺织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了10万元,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4]。

    而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5]。

    因此,该案最终被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5]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

    三、律师建议

    1. 收购单位可自行开具农产品发票,灵活开票的同时也存在税务风险

    《农产品出口退税的税务风险》一文中提到,只要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许可后,收购单位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即收购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为自己开具收购发票,来抵扣销项增值税以及利润,实现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但是收购单位灵活开票的同时也存在税务风险,因为税务局对收购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即发票备注栏上需要体现详细的信息,如售货员姓名、家庭地址以及身份证、联系电话。未来税务局通过与农户了解实际情况,就可以轻松判定收购单位是否存在虚开情形。

    2. 针对偷税、骗税行为,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通过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或通过虚开发票作为成本抵扣利润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是很多中小企业常用的税务处理方式,甚至在很多行业内已经成为行业习惯。但若对虚开行为有“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或者有“法不责众”的认识,那就大错特错了

    近期兰迪税务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咨询,均与过去几年的虚开发票行为有关。有的企业甚至在几年前已经注销,但其违法行为仍然被税务部门查处、乃至将企业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是多年前的行为、或者企业已经不复存在而可以躲避行政处罚。随着相关部门对税务检查的逐渐趋严,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税务合规,对税务策划时要注意合法性与合理性,切忌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逃避纳税责任,以免最终被认定为偷税、漏税、逃税或者虚开发票,而使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落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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