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公司收到厂家的实物返利,需要取得发票吗?
答复:
是的,需要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入账计入存货,若是之前抵扣了增值税的还需要转出。
若是没有取得发票,成本没法税前扣除,汇缴需要纳税调整。
注意:
不是收取返利的企业开具发票,而是由上游的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
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都是相同的自然人股东,现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被合并方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清算所得个税吗?
答复:
是的,由于属于吸收合并,合并后乙公司需要注销,注销清算的过程中若是账面上存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1、财税〔2009〕60号公告: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注意:
还要注意一个关于个税的风险:由于被合并方股东取得的是股份支付,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也可以认为是被合并方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合并方甲公司进行投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五年的递延纳税优惠。这里需要向税务局备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