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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时间:2024-01-12   点击:

    公司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事实:A公司出资现金100,设立X公司,过了一段时间,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现金180,收购A公司持有的X公司股权。受让X公司股权后,X公司随即清算。X公司资产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均为180,无负债;实收资本100,资本公积0,留存收益80。A公司与X公司均为居民企业。

     

    问:X公司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分析:

     

    大宝观点: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公司清算所得税处理需要依次完成三步工作:第一步是计算公司清算所得。第二步是计算公司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第三步是计算股东层面所得。

     

    公司清算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表样及说明规定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X公司清算所得税处理情况:

     

    第一步,X公司没有负债,只有资产,资产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相同,清算所得是零。

     

    第二步,X公司清算所得是零,所得税应纳税额是零,公司资产180全部向所有者分配。

     

    第三步,A公司收回投资180,股息所得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0。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大宝认为,在上述条款中,有关确认股息所得的表述位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前面,据此表述,公司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应依次确认为股息所得、收回投资成本、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具体就本案例而言,X公司剩余财产是180,分配给B公司,依次确认为股息所得80,收购投资成本100,投资资产损失80。

     

    B公司确认的股息所得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的免税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四眼观点:

     

    四眼不完全同意大宝观点。

     

    大宝关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次序意见,四眼予以赞同。但在投资成本计量问题上,四眼不同意大宝意见。四眼提示大宝认真阅读一下《<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三)。上述填报说明第15点明确:“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根据填报说明关于投资额的具体解释,B公司收回的投资成本是100,不是180。B公司受让股权给付的对价180现金并没有投入到X公司,而是给了A公司,B公司只能按照实际投资到X公司的资本主张投资成本。B公司没有把钱直接投资到X公司,A公司在当初设立X公司时,把钱投资到X公司,B公司受让了A公司持有的X公司股权,B公司主张的投资成本是A公司实际投资到X公司的现金100。

     

    基于上述关于投资成本的观点,X公司剩余财产是180,分配给B公司,依次确认为股息所得80,收回投资成本10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0。

     

    大灰观点:

     

    在B公司投资成本问题上,大宝认为是B公司持有X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四眼认为是X公司实收资本,大灰赞同大宝观点。

     

    在剩余财产分配次序上,大宝和四眼观点一致,大灰有所不同。

     

    大灰认为,公司清算在所得税视角下,有二类处理方法,一是应税处理;二是递延确认处理。国内企业所得税没有公司清算递延确认规则,只有应税处理规则。

     

    在应税处理机制下,公司清算看作是财产出售,或者财产交换。具体交易过程是:公司将财产分配给股东,购回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还给公司,换回公司剩余财产。若公司将财产分配给股东,所得税将清算看作是公司先将财产出售给股东,股东给付相当于财产公允价值的现金,公司收到现金后,再将现金分配给股东,赎回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若公司将财产变现后清算,清算过程就是公司回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交易。

     

    既然公司清算是财产出售,税务处理事项显然就只有两项,那就是取回投资成本,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这里没有股息所得存在的理由。个人股东在公司清算业务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采取的方法是出售法,这是值得肯定的、符合所得税原理的作法。财税〔2009〕60号允许企业股东在公司清算业务中确认股息所得,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既然财税〔2009〕60号白字黑字写了企业股东可以确认股息所得,实操还是要以文件为准,但在解释上可以尽量靠近合理的税收规则和结果。

     

    关于B公司投资成本按实收资本计量观点,大灰认为这个观点换个场景,其中谬误便显而易见。

     

    假设案例中受让股权的不是B公司,而张三。张三受让A公司所持X公司股权,支付A公司现金180,受让X公司股权,X公司清算,张三取回X公司剩余财产180。

     

    若是按X公司实收资本100,认定张三持有X公司投资成本,张三需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80,缴纳股息所得税16(80×20%)。从现金流上看,张三投资现金流出180,X公司清算分配,现金注入180,在X公司股权这一投资资产本身没有发生任何涨跌情况下,仅仅是投资、退出投资这两个操作就让张三损失了现金16,这个投资结果是荒诞的,没有道理的,导致投资结果荒诞的原因是将投资成本理解成实收资本这个不合理的税法解释。

       

    若是按张三受让X公司股权实际支付的现金180,认定张三持有X公司投资成本,张三投资付出现金180,X公司清算,张三取回现金180,张三财产转让所得是零,股息所得税是零。从现金流上看,张三投资现金流出180,X公司清算分配,流入现金180,在X公司股权这一投资资产本身没有发生任何涨跌情况下,张三投资与退出投资这两项操作没有增加,也没有减损张三现金,这是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果,也证明将投资成本理解成计税基础是一个合理的税法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在公司股东是个人的背景下,股东投资成本解释成投资计税基础,公司清算结果才是合理的。既然公司清算应该将个人股东投资成本解释成投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也没有理由解释成公司实收资本。清算的公司既有个人股东,又有企业股东,若要求个人股东投资成本按投资计税基础计量,要求企业股东投资成本按实收资本计量,税法要是区别股东性质分别规定,这是不可理喻的任性解释。

     

    不管是个人股东,还是企业股东,股东投资成本应该采同一解释口径。从个人股东示例来看,股东投资成本采用投资实际付出的现金,也就是投资计税基础,这个计量方法是合理的,也是合乎所得税原理的解释。

     

    关于X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次序,要是解释成先确认股息所得,后收回投资成本,最后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案例就是一个保假不换的避税方案。X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180,依次确认为股息所得80、收回投资成本100、投资资产转让损失80。在现金流上,B公司受让股权,付出现金180,X公司清算,B公司取回现金180,同时还可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损失80。按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B公司确认损失80,相当于B公司取得抵税利益20(80×25%)。这个税收结果是任何一个国家国库都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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