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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舟后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6.商务辅助服务。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发布)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