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马上就要实施了,公司有减资需求的,别着急减,先来看看这些干货!
一人减资,全员担责!
新《公司法》马上于7月1日实施了,受此影响,很多企业也有减资的需求,但减资的程序中,有很多容易令人忽视的细节,一旦踩坑,就会带来大量问题,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上海某通信公司诉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且未通知减资事宜,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所欠上海某通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裁判要旨如下:
1.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确定,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债权人身份。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完成之前,未到期的债权,尚存争议的债权,都算是已知债权人,公司都必须进行通知。
2.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签订合同之日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因此,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新签合同中的债权人都算是公司的债权人。
3.未通知债权人的后果是,对于减资股东,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虽然没有减资,但是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作出的,同意他人减资导致公司出现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的结果,因此未减资股东应与减资股东一起在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工商减资程序中有的地方会要求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里边会载明“公司已经对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债务由减资后全体股东担保。”据此,对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前发生的债务,全体股东要承担担保责任。
小编提醒:
新公司法对股东有13种连带责任,对财务负责人有10种影响,还有一类企业要谨慎减资,大家在减资之前务必要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