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轨迹证据对加油站、物流企业涉及虚开及偷税问题产生致命影响!
时间:2024-04-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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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政府的行业监管要求,“两客一危一重”车辆需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实时上传定位数据,这些数据本是基于行业监管的要求而产生的,但对税务机关来说,这些数据恰好能为稽查所用,针对物流企业虚开、加油站隐匿收入、地炼企业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的检查,这些数据都能发挥极大的线索及证据作用。各地在对加油站检查时也采取这种方法,即从交通运输部门提取相关车辆的GPS用于税务检查,均取得明显成效。以下为检查物流企业的一个成功案例。
辽宁营口对一家企业对一家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和对外虚开问题。主要证据如下:
1、该公司为平台注册企业,未发现实际经营地点,无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存储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生产要件。
2、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领购均有代理记账公司处理,已调取的原始凭证中只有进销项发票和银行回执单据,无人员工资、无日常经营产生的管理和销售费用类单据,无出入库单、过磅单据和运输单据,进项发票均是由法定代表人邮递到代帐公司,销项发票由代帐人员操作开具,代帐产生的费用均由平台给付。
3、购进液体石蜡,数量2106.12吨,金额8,179,574.31元,税额1,063,344.69元,价税合计9,242,919元,但供货方提供的运输情况是“营口富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排车辆自提”,但被查单位账上未体现运输费用。
4、检查人员根据销售方提供的《发货磅单查询》显示,承运涉案车辆隶属28个公司涉及11个省(直辖市),通过到这些车辆所在公司进行外调协查得知,以上车辆没有与被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双方没有运输业务往来。
5、通过对这些车辆运输轨迹调查确认,发票涉及的货物分别送往山东、河南、山西、浙江、河北等地,货物的到达地并非被查单位及其下游公司所在地。
最终,税务机关将被查单位取得发票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追缴少缴的税款,并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