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钱,但就是赖着不交税,折腾税务局五年之久,两次移送公安机关才终于缴齐了税款。
广州的一个经典“赖税”案件。
以下用化名。
一、案件简述
有人向稽查局举报,说某博览中心存在涉税违法问题。
稽查立案,发现该博览中心转让了其持有的喵大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对价4.6亿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而且,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稽查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6.7亿元,即需要以6.7亿元为基础申报纳税。
最后,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向博览中心追缴企业所得税383万元,加收滞纳金248万元,并处半倍罚款192万元。
三件套合计823万元。
博览中心对处理和处罚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表示公司近期资金有点小紧张,能否分次补缴税款。税务局同意了。
但是,博览中心只分次缴纳了合计200万元左右,就没有下文了。
二、转移财产
博览中心的老板喵某在当地颇有名气,被媒体誉为“资本运作高手”。
稽查局执行人员发现,喵某突然忙起了一系列投资、撤资事宜,利用名下控制的各家关联公司进行资产转移,短时间内就把博览中心掏空了。
博览中心账上归零,停止运营。
执行人员察觉事态有变,找到喵某,晓以利害,你可别想逃避欠税哦。
喵某点头称是,但行动上依然故我。最后,博览中心连法代都换成了不相干的汪某来顶雷,自己逃之夭夭。
执行人员每次来“讨债”,都只能见到汪某。喵某不见踪迹。
此时,税务机关发现一个新情况,博览中心曾经以2.3亿元价格变卖了所持有的喵二公司的股权。账上毫无记载,员工也全不知情。
股权转让款2.3亿元并没有收入博览中心账户,而是以支票背书方式分10次转移到了喵某控制的喵大公司名下。
执行人员反正已经找不到喵某人了,搜集好证据之后,以喵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案件移送公安。
三、配比清缴
还是公安有震慑力。
公安约谈之后,喵某很快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05万元,并承诺会很快缴清剩余的247万元。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三件套一共就823万元,已经支付了700多万了,怎么还剩247万元?
一则,只要欠税未清,滞纳金就一直计算;
二则,当时有一个欠税和滞纳金的配比缴纳的规定。
本案中欠税383万元,假设喵某第一次就支付了383万元,滞纳金是不是就停止计算了呢?
不是的。
因为,以前规定,补税和滞纳金要配比清缴,即支付的383万元要按比例分配给欠税和滞纳金。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现在已经不是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配比原则取消,防止滞纳金滚雪球,减轻纳税人负担。
但本案发生时,仍然执行配比原则。
四、再次移送
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立案期间,喵某辩称,说当时股权转让款没有收入博览中心账户,那是因为博览中心当时遭遇了民事官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他担心款项到了博览中心账上会被划走,所以才把款项转到了喵大公司。
公安机关最后认定,喵某没有逃避追缴欠税的主观故意,没有立案。
公安一走,喵某又快活起来。
税务局等啊等,始终没有等到喵某清缴剩余款项。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博览中心每次都表示还在积极筹措款项,还贴心地交付了一张详细的清缴计划表。不过,只是给税务局画大饼罢了。
博览中心完全没有按计划执行。
清缴期满,一分钱没给。
喵某玩失踪,人找不到,电话不接。
税务局没辙,只能重新搜集证据,再次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再次约谈。
还得是公安,喵某认怂,缴清了余款。
有人可能不理解,喵某情节如此恶劣,为什么直到最后都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有一个时间限制:在公安立案前,税务机关成功追缴了欠税,不成立本罪;公安已经立案,纳税人才清缴欠税,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案中,公安立案了吗?
没有。
公安只是约谈。所以,税务机关是在立案前成功追缴了欠缴的税款,喵某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偷税还是漏税
应该还有人会疑惑,为什么是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而不是按“逃税罪”移送公安呢?
因为,本案中,稽查局给博览中心行为的定性不是《征管法》第63条偷税,而是第64条不进行纳税申报,即俗称的漏税。
被认定偷税,不交齐三件套的,才能按逃税罪移送。
被认定漏税,即便不交齐三件套,也只能说是“赖税”,如果没有隐匿或转移财产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的问题是,本案中博览中心没有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行为,为什么没有认定偷税,而是认定为“不进行纳税申报”?
这个事情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我认为,应该构成偷税。
因为偷税行为中有一条是“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曾提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就视为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过了。
本案中,博览中心显然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类型的偷税。
不过,这份司法解释《偷抗税解释》太古老了。那时,逃税罪还不叫逃税罪,而是和《征管法》表述一致,叫“偷税”罪。
《刑法》当时和《征管法》一样,偷税罪对偷税行为采取列举制,但后来已经改成概括式了。而《偷抗税解释》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解释是针对当时列举式偷税罪的解释。
不仅如此,虽然制定《偷抗税解释》时,《刑法》和《征管法》对偷税行为的表述是一致的,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偷抗税解释》是针对《刑法》的解释,不是针对《税收征管法》的解释。
综上,《偷抗税解释》很难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引用。名不正言不顺。
六、结语
不过,法理相通。不妨想想,为什么《偷抗税解释》会认定税务登记视同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
领取税务登记是干嘛的?
报税的。
我们默认企业都是知晓纳税申报义务的。你做生意的,开公司的,怎么可能不知道收入要纳税?
至于自然人,还真不一定。(这里说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也不包括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
普通老百姓很有可能真的不懂税法知识。
所以,对于自然人,税务局必须单独通知一次,其后自然人还拒绝申报的,才构成偷税;对于需要做税务登记的主体,则是领取税务登记时,就视同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若有不申报行为,如果从行为、证据等可以推知其主观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应该申报),应该认定偷税。
说到这里,就得再吐槽一次,《征管法》太老旧了,bug太多,该修改了,亟需一次像公司法那样的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