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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一样?
    时间:2024-01-12   点击:

    01

    法律身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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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义上,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于企业(单位)。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实践中,也有些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直接以自然人名义登记注册,但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起字号。

     

    所以,当我们看到有关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特指“企业”或“单位”时,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属于规范范围,但个体工商户则不受限。举两个例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担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能不能担任股东呢?《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我还没有见过个体工商户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大概率是不行的。

     

    02

    命名规则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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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名规则不一样主要体现两个地方:

     

    一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8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82号令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加上了后缀,以便于区分两类不同的主体。

     

    二是,主体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也不一样。82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是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名称。

     

    03

    税收待遇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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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业主或投资人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目前税收优惠主要向个体工商户倾斜,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没有税收优惠(财税〔2010〕96号算是一个)。

     

    1.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特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减免税规定,但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此类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最高可上浮20%,上浮后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四类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最高可上浮20%,上浮后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类重点群体人员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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