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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有哪些?(20231027更新)
    时间:2023-10-31   点击:
    第一部分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金融机构扶持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案例: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下同) ,2 笔年利率为3%,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 银行 3 笔 6%利率【超过 LPR150%( 5.325%=3.55%× 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 ( =36 × 6%) 。2 笔 3%利率【未超过 LPR150% ( 5.325%=3.55% × 150% )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 =12 ×6%) 。按照方法一,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按照方法二,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
     
    2.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 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3.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 (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 12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5.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可差额纳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支持小额贷款增值税免税优惠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可选择简易计税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九)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十一)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二)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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