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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供工程什么情况下必须适用简易计税?
    时间:2023-10-31   点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由此可见,甲供工程适3用简易计税应同时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一是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的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均不适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由总承包单位给分包单位提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此时分包工程可以视为总、分包单位之间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二是必须是房屋建筑工程,对承包的市政、公路等工程均不适用;三是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这两类;四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均不适用;五是“甲供”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也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无论建设单位甲供比例为多少,建筑企业针对本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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