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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需要符合五个条件?
    时间:2019-04-15   点击:
      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02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03

      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04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扣抵进项税额的比重。

      05

      案例说明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假定4月-9月该企业进项构成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为90%,且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

      请问:

      是否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计算退税额是多少?

      答复:

      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并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

      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50*90%*60%=27万元。

      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27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3万元(100-27=73)。

      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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