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出口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更便捷
时间:2019-02-23 点击:
次
前不久,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起,同步办理海关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一次性提交备案信息,完成备案登记后,仅提供有效证件和备案信息即可办理海关相关事务。笔者认为,这一政策将使出口企业更快捷地通关。
14号公告的发布,促使出口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更便捷,备案登记流程更简化。14号公告实施后,出口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直接选择“多证合一”方式办理海关登记证书。出口企业仅需同步提交备案信息,待海关完成备案信息登记后,即可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4号公告的发布,使出口企业涉税申报信息比对更流畅。14号公告实施前,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需先向税务机关上传信息,经税务机关比对相符后,才能按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办理退税。14号公告实施后,出口企业的海关和税务登记编码均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海关、税务双方涉税信息交换、清分、比对的契合度更高,有利于解决之前对比识别难度高、滞留时间长、信息易丢失等问题,使企业据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更安全,出口报关单信息传递更流畅、更精准。
14号公告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实务中,诸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碍于对海关备案登记的不了解,选择通过外贸公司等途径出口。14号公告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同步办理工商注册、海关备案和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则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免缴增值税优惠。新电商法实施后,对从事跨境出口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更有利,一次办理即可免缴增值税。同时,通过办理自行出口,可以避免第三方代理人非法出售出口信息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