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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益答】总分公司产品调拨的相关涉税问题
    时间:2019-02-23   点击: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帐上有180多辆汽车,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公司均独立核算,现准备将总公司帐上的一部分车辆调入到两分公司,让分公司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此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车辆产权是否发生变化,总公司是否需要给分公司开汽车销售发票,如果总公司不给分公司开发票,分公司用什么为依据将车辆入帐?

    专 家 回 复

    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是统一核算,而是各自独立核算,则调拨的车辆属于销售,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发票。

    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总公司的不同(一照一码),因此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独立核算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

    你公司将车辆调拨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产权发生了改变。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当按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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