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没有发票也能入账?
时间:2018-10-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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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来看两个经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一
公司搞宣传,在外面找了一个大咖老师,花三千做了一个PPT,做完了要付款了,财务让拿发票,但是该技术人员说自己是业余干这个,无法提供发票,怎么办?
问题二
财务部搬办公室,大量的凭证太重了,找几个力工,200块一天,帮着把凭证搬运完。要支付工钱了,没有发票怎么办?
其实,上述问题我们都会遇到,那就是总有一些零星的劳务工作会找个人来完成,而对于个人来说,在取得这些收入的同时,要求他们提供发票真的是非常难,而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来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我们一起来捋一捋这些问题。
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入账?
这里,我们需要明白,做账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依据,会计人需要知道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也需要清楚税法和准则的差异所在,而千万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准则来做账。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计量应该按经济实质确认,发生了支出,就应该确认,发票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就算没有发票,还有支付流水凭证、有内部支付流程、有对方的签收证明,这些都是做账的依据,我们应该如实反应经济业务,按规定入账。
同样是干活,劳务费就需要发票?
为什么给员工发工资需要做个工资表而不用发票,而请几个力工干活就需要发票呢?
其实很简单,因为员工和企业是雇佣关系,而力工和企业是非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
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不需要发票。而独立劳务关系,对方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什么总是会把目光盯着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中往往会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判断,没有发票或者取得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扣除。
因为税务在实际征管中还是“以票控税”,简单的说就是,哪怕业务真实,没有发票,税局也可能不认可这笔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当然,这也不是说有发票就可以扣除,税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业务真实就需要有证据链等实质性要件打底,发票这个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确实无法获发票,怎么办?
对于个人来说,提供发票唯一的方式就是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凭借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即可。
对于文章开头的情况,有时候代开发票也是件麻烦事情,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也给了一个方便。
28号公告规定: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也就是按次不超过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
那么文章开头的力工支出可以凭支付凭据列支,而PPT制作的费用按支付凭证列支还存在一定风险,实际中如何把握这个按月或者按次,还需要加强事前和税务的沟通。
亿企赢提醒
税务局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普及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电子税务局等途径代开发票的通道,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开通,这样的话,发票的问题会得到很大解决。
企业经常发生的且金额大的业务还是需和正规单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单位,辅助用工较多的单位,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合规的取得劳务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虽然零星业务凭借内部凭证扣除,但是这个政策运用上不可大意,一切都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