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项目
  • 新闻资讯
  • 合作单位
  • 荣誉资质
  • 在线留言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行业资讯
    项目服务 公司增资 账目整理 税务筹划 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 税务登记 企业注册 企业年检 财务咨询 公司注销 出口退税 社保代理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收藏贴:44项简易计税行为、注意事项及政策依据
    时间:2018-08-02   点击:
      简易计税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

      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后,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回一般计税方法;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兼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7.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友情链接: 财务第一教室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家园 财经早餐 赤峰生活网 中税网 内蒙古会计网 内蒙古继续教育网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赤峰市 内蒙古财政厅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
    13948648877
    电话:13948648877
    邮箱:907487823@qq.com
    微信:13948648877
    地址:桥北红山区政府广场南侧君晟大厦A座9楼
    版权所有:赤峰恒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扫一扫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