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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最关注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中存在的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认识误区及其应对策略系列研究(六)
    时间:2018-08-02   点击:
      导语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1+11%)”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因此,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在审计、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时的应对策略

      为了化解甲乙双方就结算工程金额的纠纷和规避工程审计风险,最好的应对策略如下:

      1、在做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进行防范

      (1)“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增值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0%)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

      2、在签订“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环节进行防范

      (1)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2)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甲方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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