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项目
  • 新闻资讯
  • 合作单位
  • 荣誉资质
  • 在线留言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行业资讯
    项目服务 公司增资 账目整理 税务筹划 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 税务登记 企业注册 企业年检 财务咨询 公司注销 出口退税 社保代理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税总公告2018年第36号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及其解读
    时间:2018-07-20   点击:
      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7月0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采集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时,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使用修订后的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财务第一教室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家园 财经早餐 赤峰生活网 中税网 内蒙古会计网 内蒙古继续教育网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赤峰市 内蒙古财政厅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
    13948648877
    电话:13948648877
    邮箱:907487823@qq.com
    微信:13948648877
    地址:桥北红山区政府广场南侧君晟大厦A座9楼
    版权所有:赤峰恒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扫一扫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