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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时间:2018-07-20   点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税种

    免税对象

    条件

    类型

    执行期限

    最新文件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5千-2万,次(日)300-500元

    起征点

    2011.11.1起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2-3万(季度9万以下)

    免税

    2014.10.1-2020.12.31

    财税〔2017〕76号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以下)

    免税

    2017.12.1-2019.12.31

    财税〔2017〕77号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税率,所得减半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877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小型微利企业

    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价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2014.1.1和2015.1.1起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75%加计扣除

    2017.1.1-2019.12.31

    财税〔2017〕34号

    印花税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税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17〕18号

    文化事业费

    广告、娱乐服务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

    2015.1.1-2017.12.31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免征

    2016.2.1起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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