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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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免税对象 |
条件 |
类型 |
执行期限 |
最新文件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月销售额5千-2万,次(日)300-500元 |
起征点 |
2011.11.1起 |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
2-3万(季度9万以下) |
免税 |
2014.10.1-2020.12.31 |
财税〔201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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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以下) |
免税 |
2017.12.1-2019.12.31 |
财税〔201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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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20%税率,所得减半 |
2018.1.1-2020.12.31 |
财税〔2018〕77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小型微利企业 |
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价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
2014.1.1和2015.1.1起 |
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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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75%加计扣除 |
2017.1.1-2019.12.31 |
财税〔201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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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签订的借款合同 |
免税 |
2018.1.1-2020.12.31 |
财税〔2017〕77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 |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免征 |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
财税〔2017〕18号 |
文化事业费 |
广告、娱乐服务业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
免征 |
2015.1.1-2017.12.31 |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缴纳义务人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
免征 |
2016.2.1起 |
财税〔2016〕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