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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代开商品销售发票,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科目征收?】这些个人所得税问题,您关注了吗?
    时间:2018-06-20   点击:
      1

      房屋赠与,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规定,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无偿赠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我们单位对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发放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员工当年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自然人代开商品销售发票,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科目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因此,自然人销售商品代开发票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

      非传媒企业员工为企业的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非传媒企业员工为本企业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湘有礼

      除上面最受关注的问题外,小湘有礼送给您:

      1

      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2

      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3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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