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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启运港退税新政策变化点
    时间:2018-05-14   点击:

    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围再增新亮点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废止原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对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政策重新进行了调整,再次扩大政策试点范围,优化退税办理程序,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出口货物通关的速度。 

    一、启运港退税完善调整七项内容

    根据财税〔2018〕5号文件规定,启运港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同时,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新旧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再次扩大启运港范围

    财税〔2018〕5号文件在财税〔2014〕53号文件的基础上,由原8个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13个,新增了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

    (二)扩增货物离境港口岸

    离境港是企业出口货物办理结关离境的主要地口岸。财税〔2018〕5号文件在原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基础上,增设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为离境港,目前离境港已扩大至两个。

    (三)新增经停港视同退税

    经停港是指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航运途中允许经停的指定口岸。财税〔2018〕5号文件增设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为经停港,在经停港加装的集装箱货物,视同启运港启运退税政策。根据现行规定,一是允许从其他启运港启运的规定船舶在经停港经停。二是允许在经停港加装运至离境港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三是符合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加装集装箱货物也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四是经停港既具有启运港的功能又具备经停港的作用,发挥双重功能。

    (四)完善运输企业新标准

    财税〔2018〕5号文件规定,运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该规定采用了海关与税务机关双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覆盖面,取消了财税〔2014〕53号文件中设有直航航线和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条件限制。

    (五)调整运输工具新条件

    财税〔2018〕5号文件规定,运输工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二是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与财税〔2014〕53号文件相比,明确了运输工具为符合条件的船舶,避免了政策歧义。

    (六)定位出口企业两类型

    按财税〔2018〕5号文件要求,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改变了财税〔2014〕53号文件中出口企业需满足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还应是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的条件。一是扩大了出口企业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营出口企业。二是简化并采用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价标准,不再采用纳税信用等级与出口审核关注企业级别相复合的复杂判断标准。三是契合了海关现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七)明确承担的责任主体

    财税〔2018〕5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权责相称、协作共管的职责。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责出口企业管理。出口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海关总署负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以及海关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名单。二是海关总署主责报关出口和物流监管。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条件由海关总署确认,不再由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定期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以及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名单。 

    二、启运港退税扩围带来三点利好

    (一)启运港退税有效缩短退(免)税时限

    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或经停港加装出口货物在启运港或经停港报关出口启运后就能办理申报退(免)税,优于一般传统报关货物必须在离境出口后才能申报退(免)税,特别是取消了必须直航的限制,允许转关经停,使出口企业可以适当选择船期和装载货物港口,便于享受退税政策红利。例如,某市C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服装,2018年2月25日从武汉市阳逻港通过长江水路直航运往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报关离境出口一批服装,并由列名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预计该批服装运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出口应在3月20日。那么,根据新的启运港退税政策,该企业在武汉市阳逻港启运后便可取得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凭该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可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如果该企业在2月能够实现单证齐全和信息齐全,至少可以提前半个月申报退(免)税款。

    (二)提高出口货物集装箱周转效率

    将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市外高桥港区均作为离境港,便于出口企业选择更符合经营实际的中转口岸,有效带动当地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保险等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同时,能减轻口岸海关工作压力,提高通关效率,利于物流快捷周转。

    (三)提升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覆盖面

    从启运港或经停港报关出口并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均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离岸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经停港,自离岸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集装箱货物。 

    三、启运港退税申报审核分步流程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三步走”

    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申报,既沿用了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又根据特点嵌入了特殊要求。

    第一步:退税备案。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税备案。

    第二步:报关出口。出口企业将集装箱货物向启运港或经停港海关申请报关出口。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启运或者加装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实现电子信息传输后,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不再实时传输,改为按日传输,完善信息衔接。

    第三步: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并放行后,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如果属于经停港加装启运的,以经停港为启运港。

    (二)退税审核核销管理“两步走”

    启运港退税改变了税务机关的退税核准管理流程,分解成了退税审核和核销管理两个步骤。

    第一步:退税审核。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受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申报后,首先要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和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出口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经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及相关资料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启运港退税的,纳入一般出口退税程序管理,待实际结关离境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第二步:核销管理。后续核销管理主要是对启运港退税的离境核销确认。一是双向核销管理。出口企业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按程序进行结关核销。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与原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相符的予以核销,有调整的则调整已退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二是不再出口管理。出口货物如果没有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的,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对不再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不再要求提供未退税证明。三是超期核销管理。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两种情形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最后需要注意,一是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必须是集装箱的货物。二是运输船舶不得在经停港以外的其他港口经停。三是在经停港不得卸载货物。四是经停港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以经停港作为启运港办理退税。五是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实现按日电子化传输前,启运港出口退税办理仍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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