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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老百姓看得懂,环境保护税常识简易介绍。
    时间:2018-03-19   点击:
      4月1日环保税首个征期即将来临,你准备好了吗?

      小编提醒所有需要交环保税的纳税人,务必及时进行学习计算和申报,避免后期出现错误,发生不必要的罚款。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免征或减征情形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情况,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三、环保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纳税人申报环保税,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以下简称A表)和B类申报表(以下简称B表)。

      A表共有6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5张附表组成,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即非“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环保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主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纳税人按月汇总所有污染物的明细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缴纳税款。前4张附表是根据“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分别适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噪声的排放量。第5张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纳税人在填写A表附表1(大气污染物适用)及附表2(水污染物适用)时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而增加。因此,在纳税申报前,纳税人需要自行计算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从大到小前三项,以及每一排放口的应税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的污染当量数,然后再填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不过,在填写A表附表3(固体废物适用)时,只涉及减除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及处置量,不涉及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体现。还应注意的是,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贮存量和处置量仍需缴纳环保税,不得作为报表中的减除项目填报;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同样要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B表共1张报表,适用于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同时存在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又存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在同一所属期内分别填报环保税申报表A表和B表。另外,A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先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后填写“本期减免税额”;B表则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不再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共有5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4张附表组成。

      主表用于采集纳税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当量数等相关信息项;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信表》及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根据附表1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填写附表1时需要注意,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时,“标准浓度值”有可能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同,该数值应依据纳税人适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填写,且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当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时,就是以该数值作为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比较。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附表4是唯一一张根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的采集表附表。适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或者固体废物采用产污系数计算的纳税人进行信息录入、计算备案。该表是根据《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来设计的,因此在该表中的“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信息均应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填写。

      四、申报环保税步骤

      第一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

      《环境保护税法》附件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种类。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污染物都是需要缴税的应税污染物。

      纳税人必须准确判断自身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应税水污染物和有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及噪声可以通过监测的方法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则要通过分析物料的种类、生产工艺的反应原理等方式确定。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应税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方式必须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比如,采用监测的方法确定水污染物种类,就应该监测全部应税水污染物,并将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对其他类按前三项征收;对没有排放口进行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可以按某车间的生产工艺流程涉及的物料种类及反应过程,判断应税污染物的种类。

      第二步:计算应税污染物数量

      第三步:制作合规纳税凭证

      环保税核算申报工作并不仅仅是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制作大量合规的纳税凭证,包括监测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转移贮存情况、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等,这些纳税凭证要统一保存,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环保税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税种,需要财务、环保、设备、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形成一套合理的工作流程,才能更好完成环保税的核算申报工作。尤其是像防腐工程、土石方作业等企业,有较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排污行为,仍需要按次申报,这需要多部门联合才能保证环保税足额申报、足额纳税。

      五、计算应税污染物数量方法及案例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数量比较复杂,可以通过四个例子说明。

      例1:A省B企业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B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10÷0.95=10.53;氮氧化物:20÷0.95=21.05;一氧化碳:300÷16.7=17.96;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第二步,按污染当量数排序。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汞及其化合物:10000×1.2=12000(元);氮氧化物:21.05×1.2=25.26(元);一氧化碳:17.96×1.2=21.55(元)。

      例2:A省B企业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挥发酚各20千克。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计算B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0.5、0.49、0.8、0.08(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总汞:1÷0.0005=2000;总镉:1÷0.005=200;总铬:1÷0.04=25;六价铬:1÷0.02=50;总砷:1÷0.02=50;总铅:1÷0.025=40。因此,总汞(2000)>总镉(200)>六价铬(50)=总砷(50)>总铅(40)>总铬(25)

      第二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总汞:2000×1.4=2800(元);总镉:200×1.4=280(元);六价铬:50×1.4=70(元);总砷:50×1.4=70(元);总铅:40×1.4=56(元)。

      第三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悬浮物(SS):20÷4=5;生化需氧量:20÷0.5=40;总有机碳:20÷0.49=40.82;氨氮:20÷0.8=25;挥发酚:20÷0.08=250。因此,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生化需氧量(40)>氨氮(25)>悬浮物(SS)(5)。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因此,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步,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挥发酚:250×1.4=350(元);总有机碳:40.82×1.4=57.15(元);氨氮:25×1.4=35(元)。

      例3:C企业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例4:D企业1月在a、b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a作业场所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分贝~3分贝、超标7分贝~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b作业场所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分贝~3分贝、超标7分贝~9分贝,两处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D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计算方式: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开计算,需要合并计征。

      a场所应纳税额=1400(元)(注: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b场所应纳税额=(1400+1400)÷2=1400(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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