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代开发票问题
时间:2018-03-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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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问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会在相关培训或者活动中聘请外部讲师,支付给讲师劳务费,我公司一直联系国税局希望能代开劳务费发票,我司属于市市直属局管理,但代开发票业务属于按公司坐落地属地管理,故我司多次联系南开国税局希望能代开此类劳务发票,南开国税局代开发票业务归属向阳路税务所,对方给的答复是我司这种聘请讲师的情况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所列示的临时工情况,故不需要开票,只需与聘请的讲师签订用工协议,按照劳务报酬入账即可,我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这种帐务处理是否可以?是否存在涉税风险?税务局不开发票的依据是否合理。如存在问题,我们该参考什么规定与税务局沟通要求其为我们代开发票。
专家回复
关于聘请外部讲师的授课问题,在税务上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是:按临时工的工资管理计入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不需要取得发票。
二是:按支付劳务费处理,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站在国税局的角度做出上述答复没有错误,但是这种答复没有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只考虑了税收的问题,没有考虑地税局对企业检查时需要面对的社保的问题。
专家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