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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会计人员曲解税收政策,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被罚!
    时间:2018-02-01   点击:
      2017年11月份某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竟然存在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情况,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万元全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会计人员的解释是本以为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耐心解释了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的不同,并及时要求企业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近6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截然不同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再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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